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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闽工院人〔2008〕26号
发布者: 教学发展中心 更新日期: 2013-07-03 访问次数: 1503

 
第五章 待遇及奖励政策
第二十六条 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,停发或扣发校内津贴。1个月累计脱产10天以上(含10天)的,扣发校内津贴量=当月的学假天数×(当月总津贴量÷20天);脱产1个月以上(含1个月)停发校内津贴。
第二十七条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。经学校批准自费赴境外攻读学位的教师,留学期间保留国内工资待遇(校内发放的各种津、补贴除外);取得相应学历、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后,按相关协议一次性支付。出国从事科研合作或得到对方资助的人员,在国外期间停发国内工资及津贴,回国后按相关政策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 教职工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按期返校工作后,属国家计划内定向录取,且无需学校支付培养费的,学校给予博士2万元、硕士1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第二十九条 教师博士后出站返校工作后,学校给予科研启动费:工科8万元、理科6万元、文科3万元。

第三十条 教师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工作后,学校给予科研启动费:工科6万元、理科4万元、文科2万元。 

第六章  管 理
第三十一条 凡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(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),每学期都应向派出的教学单位或部门提供书面考核材料,参加学校年度考核;学习期满后应将学籍材料送交人事处,及时更改学历、学位。
第三十二条 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,中途退学或未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,须偿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,3年内不再推荐进修培训。
第三十三条 在读研究生的教职工需延长培养期的,本人必须提出延期申请,经所在单位同意后,报人事处审批。延长培养期间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,属脱产学习的,延长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待遇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 国内访问学者、进修教师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,进修结束后须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,并向本单位递交一份学习总结报告。国内访问学者应提交《国内访问学者证书》,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附上留学所在国我国驻外机构签发的“回国证明书”,取得学位的人员,还须提交一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核实的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。
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后,有义务为本校服务。参加1年(含1年)以上的国内外进修培训人员,须至少为学校服务三年。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(含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),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,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须至少为学校服务七年,取得硕士学位后须至少为学校服务五年。每次继续教育结束后,未满的服务期应累计计算。
第三十六条 未满服务期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申请调出、辞职、离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,除加倍偿还学校在其继续教育学习期间所支付的全部费用(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)外,并按继续教育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金(每年违约金5000元)。
第三十七条 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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